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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1修改)

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12月13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修改 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市政工程设施保持良好状态,发挥最大的使用效能,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安全、排水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城市公用的市政工程设施:
  (一)城市道路: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三)城市桥涵洞: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全市人民都应树立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优良风尚,都有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其直属单位负责市区主要道路和附属设施以及路灯等公用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六条 区城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街小巷及其附属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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