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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成片开发的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并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抵押期满,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房屋租赁

  第四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或者《临时房屋租赁证》。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二)托管的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
  (三)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已经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限制出租的。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的房屋转租、改变用途以及与他人联营、互换,但必须与出租人签订补充协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交财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或场地,发生土地增值的,增值的土地收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收交财政。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所承租的房屋转租、改变用途或者与他人联营、互换使用的;
  (二)承租人利用所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承租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前款规定的,出租人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第四节 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设立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发给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并到原资质初审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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