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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拆迁安置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六条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与购房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房屋面积、坐落位置、界限并附图;
  (二)土地使用的面积和年限;
  (三)房屋的用途、价格;
  (四)预售款交付办法和房屋交付使用日期;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预售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预购的商品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节 房地产抵押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依法宣布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商品房屋已经预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抵押的。
  第三十九条 按份共有的房地产抵押,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预购的商品房抵押,应当按不高于已付款金额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人应当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登记后,土地上新增的合法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持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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