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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内容、比例尺的表示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三条 普通地图应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省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五条 省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专业技术条件的,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内,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六条 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并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
  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查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征求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审定和出版,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应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审定。
  第十八条 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按《条例》规定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内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任何出版社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九条 图书、报刊、电影、电视、广告等传媒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影像中插附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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