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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开地图的出版管理工作。
  军事地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地图编制出版实行审批和定点印刷制度。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六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进行直接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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