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暂不将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
酶制剂类饲料添加剂列入兽药管理的批复
(1995年7月27日 黔府函〔1995〕133号)
省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暂缓执行农业部农牧发〔1994〕7号文件的报告收悉。鉴于农业部对山东省经济委员会的复函〔农政函〔1995〕2号文件〕对维生素类、微量元素类、酶制剂类的管理已作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暂不将上述三类饲料添加剂列为兽药管理范围。此外,《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黔府办发〔1993〕80号〕是我省现行管理饲料工业行业的行政规章,应当继续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