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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

  (一)必须是持有效证件的外来劳动力;
  (二)必须是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三)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具备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提供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第十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用工年审等有关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按工种(岗位)技术含量高低、劳动强度大小和工作环境优劣分类进行管理。一类工种(岗位)严禁使用;二类工种(岗位)经批准方可使用;三类工种(岗位)允许使用;具体工种(岗位)分类名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另文公布。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二类工种(岗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使用人数向用人单位收取“再就业解困资金”,收取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40%计算。“再就业解困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和帮助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再就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以及外来成建制单位,须按季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外来劳动力“调节费”,每月缴纳标准为实际支付外来劳动力工资总额的1-3%。收费手续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劳动报酬及职工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外来劳动力的工商,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并以货币形式发放,并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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