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
(1996年12月3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劳动力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贵阳市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要求在本市就业的非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计委、财政、物价、公安、工商、民政、城管、卫生、计生委、建委、经委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法定的职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就业,依照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二)核发就业证;
(三)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四)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外来劳动力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就业登记及用工管理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身份证》、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贵阳市《暂住证》,育龄妇女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持证在本市就业。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