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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通知

  (三)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
  (四)拒不缴纳或者截留、越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
  这次检查整顿矿业秩序工作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
  (一)加强采矿权管理。集体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率要达到90%,个体采矿登记发证率提高到70%。对在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勘查矿区和国有矿山矿区范围内的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要依法坚决取缔;
  (二)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参与的办矿活动要得到纠正和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要一律撤销;
  (四)各地要努力完成省下达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任务。凡越权征收或截留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要全部移交有征收资格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上缴中央金库;
  (五)严肃查处违法从事矿产品经营的行为;
  (六)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关于贵州省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有关问题会商纪要的通知》(黔府发〔1995〕24号)精神,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加强执法力量。
  四、检查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30日前)为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围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活动。
  第二阶段(5月18-6月30日)为自查自纠、现场治理整顿阶段。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矿产品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在取缔非法采矿时,对明知故犯、屡禁不止、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擅自给无证采矿供电、供火工品、办理营业执照、贷款、运输矿产品的行为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开发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进行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违法违纪大案要公开曝光,以推动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不断深入。
  在本阶段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对所辖各县的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30%。
  各地、州、市、县要在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整顿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地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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