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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通知
 (1996年4月15日 黔府发〔1996〕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一批热点矿区进行了重点治理,取缔了大量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的小矿。到1995年底止,国有矿山已全部持证开采,集体矿山发证率亦达到78%,在促进勘查、开采活动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一些地区,依法管矿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还较大,矿业秩序仍相当混乱。为维护好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保障我省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矿业秩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牢固树立和坚持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观念,提高整顿矿业秩序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为确保全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健康、顺利的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省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全省矿业秩序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州、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整顿矿业秩序工作的领导,将任务层层分解,分级负责,以保证治理整顿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我省整顿矿业秩序工作,必须按照国发〔1995〕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面展开,重点对煤矿、金矿、磷矿开发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整顿。检查整顿的主要内容为:
  (一)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特别是国有矿区范围内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行为;
  (二)党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或变相参与采矿或者庇护违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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