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所收检测费用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质监机构只收费不监督或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应退还收取的质量监督费,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因质监机构失职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一)工作失误,渎职使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
(二)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隐瞒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罚没款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不含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房屋装修等工程;
(二)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