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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一)根据施工图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审查时发现标底问题较多的,应由原标底编制单位重新编制;
  (二)材料、设备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地市场价确定;
  (三)根据工程情况应将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列入标底;
  (四)标底应明确其包括内容、范围、界线、采用的定额及文件,以及今后工程内容改变而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
  (五)标底编制完成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送相应的管理机构审定。标底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后审定。标底未送审或标底在投标截止日前审定,均属无效;
  (六)标底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要求的工期不宜比定额工期缩短15%以上。如要求工期比定额缩短15%以上时,应按缩短工期的多少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相应的工期补偿费。
  合同工期以中标单位所报工期为准。要求实行工期奖罚的,在合同工期基础上每提前或推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奖罚,但奖罚总额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第十八条 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的,应在标底和投标价中列入补偿费。优良工程补偿费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2%;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级的,不得享受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十九条 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造价可以一次性包死,并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风险费。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必须采取特殊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施工需要在标底和投标报价中列入技术措施费。
  第二十一条 报审标底后,由招标单位组织建立评标、定标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报相应的管理机构备案。
  评标、定标小组成员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少于80%。
  第二十二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单位和评标、定标小组参加,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评标、定标小组成员名单;
  (二)宣布参加投标的单位;
  (三)宣布经评标、定标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评标、定标办法和中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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