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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和代理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
  (一)工程概况;
  (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
  (三)投资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
  (六)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
  (二)招标范围;
  (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
  (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
  (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七)标价计算依据;
  (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
  (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
  (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
  (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十三)合同主要条款;
  (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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