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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组织或个人进入我省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测绘市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执行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进入测绘市场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对他人的测绘成果非法复制、转借,不得侵犯他人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和著作权。需要复制、转借他人测绘成果的须经所有权人、著作权人同意,未经批准复制转借的,按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测绘成果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担测绘任务:
  (一)利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任务;
  (二)采用贿赂手段承接测绘任务;
  (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承接测绘任务;
  (四)损害竞争对手的职业信誉;
  (五)招投标者互相串通,扰乱公平竞争;
  (六)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四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和承包管理。项目招投标实行省、地(州、市)、县分级管理。
  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及其它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一)测绘项目金额在10万元到15万元的由县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测绘项目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到20万元的由地、州(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测绘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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