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修改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1994年12月1日发布,1996年8月26日修订
 1996年9月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同)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藉人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局是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条 设立贵阳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社会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有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有为自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设立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在职职工每月按规定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八条 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