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苗圃。
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保证规划绿线的实施,城市内各类土建项目必须按
《办法》规定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编入预算,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准,按下列标准向市园林管理局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十;
(二)投资1001-2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九;
(三)投资2001-3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八;
(四)投资3001-4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七;
(五)投资4001-5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六;
(六)投资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五。
绿化保证金不得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按规划绿线要求完成绿化工程的,退还保证金本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经检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使用绿化保证金代其绿化。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和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化。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损失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