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信息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保护经济信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信息,是指为经济活动提供有偿服务的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证券信息、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交流信息、房地产信息、产权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信息。
经济信息市场是指有偿服务的经济信息交易场所和各种经济信息交易活动。
经济信息交易活动包括经济信息经营和咨询、中介、信息技术服务。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经济信息市场实行扶持、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委托贵阳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经济信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经济信息市场的法律和法规,并负责实施;
(二)审核从事经济信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
(三)负责经济信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调查经济信息商品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培训经济信息从业人员。
第七条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查处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各类专业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协同贵阳市计划委员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