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贵阳市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14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登记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是指企业法人登记和非法人企业登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及市、县局是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设立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投资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设立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一次提出1至3个名称,登记机关按申报名称的顺序审核。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投资者是企业法人的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