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贵阳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介绍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经依法批准,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用工,为求职人员介绍用人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依照职责予以配合。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上岗合格证。
第六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章程;
(二)开办资金;
(三)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四)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
(五)工作人员中必须有两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七条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一)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查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
(三)由劳动行政部门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依法登记。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
(一)办理招聘和求职登记;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用工;
(三)为求职人员介绍用人单位;
(四)协助企业开展调剂富余职工和待业职工再就业的组织工作;
(五)帮助用人单位代为办理用工登记、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