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含本条所列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申办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的单位、个人,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同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娱乐场所治安验讫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向物价、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必须做到:
(一)持证亮照,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营业;
(二)制定管理制度,公开游戏规则,专人维持秩序;
(三)讲究文明礼貌,服务热情周到,保持清洁卫生;
(四)设置明显标志,不向未成年人开放;
(五)不使用具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内容的集成板和带有赌博、色情内容的广告、招牌及宣传品;
(六)按时缴纳国家税费;
(七)冬季营业不超过夜间12点,夏季营业不超过凌晨1点;节日需延长营业时间的,须经市文化、公安部门批准;
(八)不设置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以及与之相类似的电子游戏机进行经营;
(九)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经营场地不设在街面、底层或地下室;
(十)营业性有奖电子游戏活动,游戏终止时奖品金额不超过100元人民币,不兑换现金。
第十条 严禁利用营业性电子游戏活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违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经营的;
(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地的;
(三)租让、转借经营证照的;
(四)弄虚作假,搞挂靠或分支经营的;
(五)超时经营的;
(六)向未成年人开放的;
(七)奖品金额超过100元人民币的;
(八)用现金付奖或以奖品兑换现金的;
(九)阻碍、干扰公务人员履行检查职责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或非法物品、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涉及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项处罚可以单处,情节严重也可并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