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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失效]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或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履行情况;
  (五)跨地区的职工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情况;
  (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情况;
  (八)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
  (九)劳动工资、劳动就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一)职业培训校、站(班)的招生、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十二)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以及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十五)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八)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九)伤亡事故的报告和查处;
  (二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
  (二十一)安全检测和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十二)对外劳务合作的组织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的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根据监察需要,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可以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当事人据实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可以在必要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责其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填写《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企业的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四)案件与劳动监察员有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劳动监察任务时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对违反、违章的劳动监察员,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十条 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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