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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以合资、合作方式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其土建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国家、省、市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外,对不合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注册登记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式、财务收支、利润分配、工资福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工雇用、解雇和奖惩办法等。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投资规模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受计划指标及规模限制。
  第十九条 本市各有关业务部门,优先受理、安排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设施的施工、安装和供应,除另有规定的少数品种外,价格按本地同行业国有企业收费标准执行,可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自行出口,也可委托进出口公司代销、经销,出口收汇归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性能、质量达到替代进口产品要求的,鼓励优先采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暂时有困难,经批准,可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调剂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联系供汇企业或者用汇企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汇手续。还可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购买部分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平衡。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本市有外汇业务银行开立外汇现汇帐户;经批准,也可以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与投资者合资合作的中方国内配套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应优先予以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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