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四个等级,并授予证书、奖状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对我市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从市长基金中拨给。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项目所涉及专业的情况,提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是: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市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申报、初审程序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业组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然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
  第十条 经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奖励成果,在《贵阳晚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