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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之一的,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当填写《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对不答辩的申请人,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可以通报批评其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市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市政府认为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拟定复议决定,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查,由其转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者委托人签发,并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送达复议决定书。
  送达复议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市政府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复议人员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如失职、徇私舞弊的,市政府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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