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发布日期:2003年7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其劳动关系。
第四条 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劳动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劳动合同。
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合同。
各级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