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一)在车身上有明显的出租汽车标记和车辆编号、投诉电话号码、轮休时间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价目表;
  (二)定线中巴车车身前后应有线路编号,在车前标有起终点站名;
  (三)出租的士车应安装经市技术监督局审验合格的计价器,并在车顶装上统一发给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四)出租的士车内应安装由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防暴隔离网和报警装置;
  (五)定期在专业汽车维修厂维护,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和车容整洁;
  (六)出租汽车上路营运应在车前玻璃右上角贴有市社会客运管理处签发的准运证。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运行五十万公里,或者根据不同车型运行六至十年,必须强制报废、更新。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司售人员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票据。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定价高收费,不得私自印制或改用票据。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教育所聘用驾驶员、售票员遵守规章制度,对所聘驾驶员、售票员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执行客运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按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及时调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九条 社会客运管理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按出租汽车额定营业额的1%收取客运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用于管理业务开支。

第四章 驾驶员和站点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员营运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证件;
  (二)遵守交通规则,不准高速行车、强行超车、路中停车,保证安全行驶;
  (三)定线中巴车驾驶员不准在中途停车候客,不准串线、中途掉头、改变走向;
  (四)讲究职业道德,服装整洁,热情服务,不准恶语伤客,不准隐匿乘客遗失物品;
  (五)不准在公共汽车站争抢乘客,阻挡公共汽车正常运行;
  (六)按规定轮休和按时对车辆维护保养;
  (七)的士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线路、停靠站点、停车场的设置由社会客运管理处会同市规划局、公安交警支队共同审定;郊区终点设置由市交通运管处会同当地城建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审定、设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