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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文关系的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6〕58号)


  为做好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行文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公文处理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四)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应按照职责范围和隶属关系,该单独行文的单独行文,该联合行文的联合行文;部门之间对需协调一致的问题,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未经有关领导机关明确前,不得向下行文。
  (五)公文处理必须按程序办事,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单位;向市政府的请示,不应越级行文或多头报送。
  二、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行文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指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二)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
  (四)批复或批转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请示和重要报告;
  (五)发布本市地方性规章;
  (六)发布命令、决定、指示、布告、通告;
  (七)与省内外有关部门和地区联系商洽重要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三、不以市政府名义的行文
  (一)向省业务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的事项,可由市相关部门拟文上报,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由本部门直接行文,必要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文,并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专业会议上的报告、总结,以及产生的会议纪要,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四)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通知由承办单位印发,可冠以“经市政府同意”或“市政府决定”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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