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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贵阳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8月2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内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的二次生活供水设施,指单位和居民楼为了蓄存自来水供生活饮用而修建的高位、低位水池、水箱、加压泵等设施。
  第三条 二次生活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卫生防疫站为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二次生活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五条 自来水公司和自备水源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二次生活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二次生活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六条 低位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
  第七条 蓄水池(箱)必须加盖加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池(水箱)必须在限期内改造。
  第八条 蓄水池(箱)的内壁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涂料。
  第九条 二次生活供水的水池、水箱每一至二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他设施应定期检修,一并作好记录,经监测不合格者应及时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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