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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贵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10月4日 筑发〔1986〕24号)


  为更好地发展我市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贵州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依照法律的规定,举办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
  第二条 凡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经国家批准的公民个人,举办不由国家投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种教育事业,均属本办法所指社会力量办学范畴。
  第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政府法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坚持教书育人,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
  (二)有政治上、业务上合格的人员负责学校的领导工作;
  (三)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
  (四)有相应数量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师资队伍相对稳定;
  (五)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包括租用或借用);
  (六)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包括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履行审批、备案和办证手续。
  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班),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市属和市以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文化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教育部门备案;
  (二)区属及区以下单位和公民个人举办文化技术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办学许可证》,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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