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0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的大山洞、龚家寨、艳山红街道办事处的公私房屋,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房产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另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房产税按现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征收,其所属应纳房产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房产,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屋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为依据的,按市房管部门规定的工商用房标准造价核定,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
  个人自有房屋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照工商用房标准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限期。出租房产收取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第八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
  (五)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
  (六)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
  (七)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由纳税人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