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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1992年10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便于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贵阳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投资者)均可同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贵阳方)洽谈,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也可兴办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市有关外商投资的事宜,由贵阳市对外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和贵阳方均可委托贵阳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代办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起草,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代办有关报批手续。
  第五条 投资者与贵阳方经过洽谈,签订合资、合作经营意向书(或协议)后,由贵阳方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立项后,合资、合作双方应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进行)。对市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污染较大的项目,还应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后,合资、合作双方可正式商签协议、合同、章程。
  第八条 申请兴办外资企业,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向市外经委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兴办外资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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