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
(1986年11月10日 筑发〔1986〕32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步伐,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各种问题,维护房主和住房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落实政策:
(一)“文革”期间(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6日)被挤占、疏散下放收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
(二)被改造的建筑面积,城区在80平方米、郊区在50平方米以下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主的自住房和未出租而被改造的非住宅房屋;
(四)私房改造后,明确留给房主而又被改造的自住或自留房;
(五)私房改造时,未划自留房,按政策规定应补划的自留房;
(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除而未作价补偿的私房;
(七)“文革”期间和以后,因冤、假、错案被错没收的房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落实政策范围或暂不处理:
(一)依法没收的私人房屋;
(二)私房改造时,房主明确为地主、富农、资本家,实行无起点改造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改造时,实行无起点改造的房主出租铺面、车间、仓库、办公房等非法住宅用房;
(四)私房改造时,建筑面积城区在80平方米、郊区在50平方米以上被改造的出租房屋;
(五)原已作价收购的私人房屋;
(六)各种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损毁的房屋;
(七)产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四条 党外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华侨、侨眷和台胞、台属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经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取得有效证明后,按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其他对象,按“五先五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即“文革”期间的先落实,“文革”以前的后落实;容易解决的先落实,比较难的后落实;房主住房困难的先落实,不太困难的后落实;愿意转租赁关系的先落实,须腾退还房的后落实;政策明确的先落实,不够明确的待明确后落实。
第五条 腾退房屋或经济补偿,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途径和办法,多渠道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