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二)保护阿哈水库饮用水源,在监测、科研、宣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保护饮用水源森林植被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五)其它对保护阿哈水库饮用水源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由市环保局依照本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处罚。对检举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而投产的建设项目,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拒绝市环保局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的,处以3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贮存、堆放污染物或废弃物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