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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阿哈水库是贵阳市城市饮用水的主要水源。为保护和改善阿哈水库水质,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联合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艳山红乡,南至市压铸件厂,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大坝取水口;沿分水岭闭合,以阿哈水库水体为主,共190平方公里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两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马王庙→鸭子田→大洞头→光头寨→新寨山→中间寨→密灌山脚→沿分水岭至马王庙。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保护区域。北起艳山红乡,南至牛滚塘,西南起蒿芝塘,东南至白岩寨。
  第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均必须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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