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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煤气设施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煤气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煤气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用户进行煤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设置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对全市煤气设施及安全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煤气操作的工作人员,须经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 凡投放本市场销售的煤气燃具,须经市建委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符合我市煤气使用要求的,由市建委发给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用户在煤气设施使用前,应由煤气公司派人首次点火,用户不得自行点火,如因用户自行点火发生的事故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煤气公司因检修等原因停气,须将停气和恢复供气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如因紧急情况,可先停气,再通知用户,但任何情况下恢复用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严禁在夜间恢复供气。
  第二十六条 煤气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质;严禁将有煤气设施的房间作卧室、洗澡间。
  (二)严禁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严禁将户内管道作为家用电器地线使用,或者擅自砌入墙内、坑内、柜内;严禁在煤气设施附近设置火炉、电炉和使用其他明火;严禁在使用煤气的房间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三)严禁向煤气管内充入气体、液体或其它异物;严禁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
  (四)连接灶具的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五)发现煤气设施漏气、堵塞、损坏等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煤气公司有关部门,严禁用明火试漏。
  (六)用户应严格按照《煤气安全使用手册》要求使用煤气。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煤气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煤气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二十八条 煤气公司应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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