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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用户应正确使用煤气用具,爱护煤气计量仪表。居民用户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条 煤气公司应定期检查煤气表,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用户如认为煤气表有误,可向煤气公司申请校试。校试后误差不超过±4%的为正常表,用户应缴纳校试费;误差超过±4%为计量不准,其误差因煤气表质量造成的,由煤气公司无偿更换新表,并退还试校费,超出正常误差部分的煤气费多退少补。如因用户使用煤气不当造成的,费用由用户自负。
  第十一条 严禁煤气用户改变室内煤气设施、煤气计量表装置接头;严禁伪造或启动铅封印记;严禁盗用煤气。
  第十二条 用户应按期缴纳煤气费,逾期不缴者,每超期一天,加收当月煤气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煤气公司应建立各类用户档案,做好供气服务工作,保证煤气正常供应。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煤气公司负责城市煤气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保养。
  第十五条 凡在煤气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煤气安全运行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煤气公司,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煤气公司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六条 用户需添装、迁装、改装、拆除煤气设施,应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煤气公司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已安装的煤气设施。
  第十七条 煤气公司应在煤气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覆盖或移动。
  第十八条 严禁破坏、盗取煤气设施;严禁在煤气设施及其安全隔离间距的空地上堆放物品、垃圾,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和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煤气管道两侧1.2米范围内栽种树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煤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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