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8〕1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园林绿化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系从事专营或兼营园林绿化的施工队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队伍,均须遵守本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系指在风景区、城镇公共或专用绿地、庭院等栽种树木、花卉、地被植物,铺植草坪,以及建设园道、园亭、园桥、水池、假山、石桌、石凳等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 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我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对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本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检查监督园林绿化施工经营活动和园林绿化施工质量,会同建设银行审定园林绿化施工预算;
(四)负责对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登记,发放资质审查合格证;
(五)编制和修订贵阳地区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苗木参考价格表。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商、税务、建行、审计、司法、物价、交通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队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能独立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机构;
(二)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自有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核算办法和管理章程;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第六条 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队伍,按其技术资质、规模、经济力量,分为一、二、三级,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队伍,应有两名园林绿化工程师,一名土建工程师,一名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50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