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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城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8〕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河道畅通,设施完好,防止水质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市政府统一管理城区河道的职能部门,其所属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城区南明河、小车河、市西河、贯城河的管理养护和综合开发;市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各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管理好上述河道。
  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他们的工作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支持。
  第三条 全市人民都有享受河流水质洁净,河道两岸环境整洁的权利,也有保护河道不受污染、设施完好和防汛疏竣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管理

  第四条 贵阳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的范围是:
  1.南明河河床及两岸各二十五米以内;
  2.小车河河床及两岸各七米以内;
  3.市西河河床及两岸各七米以内;
  4.贯城河河床及两岸各五米以内。
  凡河道保护范围内的护河堡坎、堤坝、栏杆、踏步、截流沟及护堤护岸的花草树木等河道设施,由市河道管理处直接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市政设施(厕所、路灯等)和交通安全、摊贩经营、占路掘道、建筑施工等,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其中,涉及河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河道管理处协调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河道畅通,水质清洁,设施完好,一切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侵占、损坏、改变河道,禁止设置阻水物、私自设泵抽水和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种植、铲除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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