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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8日 筑发〔1991〕5号)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风景观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营企业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开采区地形图和矿山范围地质矿产资料;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分配制度等);
  (三)砂、石、粘土取样化验全部结果。
  经审查同意后,发给《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分别到规划、土地、安全、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三条 凡使用爆破药品爆破开采者,必须持《开采许可证》,到所在区公安部门办理爆破器材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审批手续。
  第四条 下列地区或地带严禁开采:
  (一)城市规划的小区;
  (二)风景区、公园、名山、城市绿化地和苗圃、林区等;
  (三)对军事设施、火药库、文物古迹、仓库、桥梁、水库、铁路、公路、堤坝,以及各种工程主要管线、输电设备、水利设施等安全有影响的地带;
  (四)面向公路干线的两侧山头和影响景观、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带。
  第五条 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必须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和方案开采,不得乱开乱挖;
  (二)废土、废砂、废渣应按指定地点排弃,不准乱堆乱倒;
  (三)开采完毕,应按规定整理场地,并向原批准的矿管机关办理停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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