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主、驾乘人员须参加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的旅客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个体、私营经营者以及单位不成建制的营业性客运车辆均须编入客运组织--“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联合车队”,以便统一管理和提供服务。联合车队各成员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企业或客运联合车队须制定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开业程序
(一)申请开业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报请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所进行开业条件审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由该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向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无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
第八条 经批准参加营业性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发给道路运输证,每年进行审验。
第九条 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营运,逾期者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条 从事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如需停业、歇业,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予以公布,缴销有关营业证件,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一条 长途客运车辆凡行驶年限已满十年的须报废、更新。
第三章 客运线路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线路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
第十三条 线路审批程序:
从事长途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在与到达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的车型、数额内审批后,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审批的长途客运车辆和班次,报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客运站、场、点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贵阳市长途汽车客运车站、车场、发车点建设方案由市交通局制定,经规划、公安部门定点并审批后,由市交通局负责建设和归口进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