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不适应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0年8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有碍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管理的通告
(1993年8月6日 筑发〔1993〕8号)
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缩短城市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均应遵守本通告,服从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确定的规划定点、规划总图,建设单位至今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办理手续,逾期未办或条件不具备的,其规划定点文件自行失效。
三、建设单位经规划部门同意定点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予办理。
四、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应与土地管理部门
签订土地使用进度协议。
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六、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采用划拨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