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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

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2年9月25日 黔府发〔1992〕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本细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保密工作部门实施保密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州、地、市、县(特区、市辖区,下同)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保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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