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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黔府发〔1991〕58号)


  根据中发电〔1991〕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但对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三、工作人员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有计划地统筹安排。部门正职负责人休假,应征得上级主管负责人同意。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的保健假,可与当年休假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1991年未休假的,补休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4天),但假期不能延至第3年使用。
  六、确定工作人员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到异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应包括在休假期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贴、补贴、奖金。
  八、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机关的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机关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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