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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代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进行行政复议,办理有关方面的法律事务,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是政府依法行政所必需的组织保证。省人民政府已经建立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下设综合处、经济法规处、行政法规处、行政复议应诉处等四个处。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制工作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本级机关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已经建立法制机构的,要予以充实和加强;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起来。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调配政治素质好、懂法律,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的同志从事政府法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草拟本地区、本部门制定法规、规章的计划草案,并做好法规、规章的起草,协调和送审工作;(二)指导各项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培训法制工作干部和执法人员;(四)协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五)根据上级批示,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六)承办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事务,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七)研究政府法制工作有关问题,当好同级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法制办公室内设立贵州省人民政府复议应诉处。其职责是:承办由省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案件;受省长的委托代理应诉;指导、协调、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培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承担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涉及行政复议应诉的其他工作。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有行政复议任务的工作部门,都应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建立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复议机构。复议机构可以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与其合署办公,其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复议应诉处的职责确定。中央驻我省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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