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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1991年6月28日 黔府发〔1991〕29号)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已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措施。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复议条例》,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把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与有关专门法律结合起来,在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练掌握有关专门法律,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要件和法律依据,以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做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抓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培训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作为1991年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采取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复议应诉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培训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复议应诉人员;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组织培训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应诉人员;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本系统的复议应诉人员。此项培训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完成。省人民政府拟于今年内举办两期复议应诉人员培训班,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拨付。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承担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掌握《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基本工作技能,为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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