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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五条 军分区每年应当对民兵装备仓库保管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县人武部应当经常组织保管、警卫人员进行业务训练,并严格考核讲评制度。

第七章 事故、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民兵武器弹药丢失、被盗、被抢、损坏和民兵装备仓库失火、爆炸等事故,按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分别按系统逐级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发生伤亡事故,要查明原因,认真处理,在24小时内分别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处理完毕后3日内,填写《武器装备等级事故报告表》上报。
  第三十七条 发生危害民兵武器装备安全的案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各类人员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民兵装备仓库负责人职责:
  (一)按照仓库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组织实施对仓库工作人员的教育、业务培训;
  (三)办理出、入库的有关手续,保存民兵武器装备的账册、凭证,对统计和技术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保管员职责:
  (一)熟悉所管物资的名称、品种、数量、质量、配套元件及其构造、性能、以及入库时间和存放位置;
  (二)熟练掌握物资的分类存放、堆积、接收、发出、装卸等规定,熟练使用各种设备、工具;
  (三)负责库房登记卡片、堆(架)签、库房帐目、物资的登记工作;
  (四)按规定进行各种观测、记录,适时进行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五)保持库内外的整洁,及时清除库房周围的高草、杂物,疏通排水沟;检查各种设备、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职责:
  (一)值勤时,严密监视警戒区域,不得擅离职守,不准睡觉、吸烟和酗酒,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
  (二)熟记警报信号和联络方法;
  (三)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仓库纪律和规定的人员;
  (四)协助保管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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