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民兵武器弹药。
第二十条 基层民兵武器库(室)包括县民兵训练基地和预备役团训练基地武器室,必须有制式枪柜(箱、架),有可靠的安全设施和报警装置,有专职保管人员,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基层民兵武器库(室)存放武器弹药要逐级申报,经军分区检查确已具备保管条件的,报省军区批准后,方可存放。
第二十一条 基层民兵武器库(室)实行联管制度,铁门必须配置明暗两把锁,库房钥匙由专武干部和保管员分别掌管。
基层民兵武器库(室)应当昼夜值班,白天不得少于1人,夜晚不得少于2人(干部1人)。
第二十二条 守护铁路、公路重要目标的民兵持枪执勤时,必须坚持双人双岗、值班登记和武器交接制度,确保执勤武器弹药24小时不失控。
第五章 民兵武器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民兵武器只能由人武系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担负战备执勤、进行军事训练时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民兵武器的审批权限:
(一)民兵军事训练,由县人武部批准,报军分区备案;
(二)遇有追捕持枪凶犯、冲击抢夺武器库(室)、严重危害国家重要目标安全等紧急情况,必须动用民兵武器时,由县政府和人武部批准,并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
(三)严禁动用民兵武器狩猎。如兽害威胁严重,可由所在地的农业、林业、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县政府和人武部提出书面申请,军分区审批并报省军区备案,由县人武部组织实施;使用完毕后,及时清点入库并向批准机关报告;
(四)进行等级战备一般不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确需动用时必须逐级上报,由省军区审批;
(五)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付突发事件,确需携带武器弹药执行任务时,由县人武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并报成都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时,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六)配备给持有持枪证的人武、专武干部的手枪,平时集中到县民兵装备仓库保管;如因任务确需携带手枪,须经县人武部批准,报军分区备案,完成任务后及时收回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