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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条 库房铁门安装双闩双锁和自动报警装置。弹药库使用防爆照明设备,库内电线应当用槽板敷设。
  库区饲养的警犬,必须注册登记,户口由当地公安机关管理。
  第十一条 库区内须设储水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水池、储沙量在5立方米以上的消防沙坑,有放置消防斧、钩、桶、灭火器等消防工具棚。
  第十二条 在技术区入口处设置严禁烟火等标志,公告《仓库纪律》和《入库人员须知》;在警卫值班室设《卫兵职责》、《入库人员登记簿》、《值班登记簿》、《领导检查登记簿》、《物资出、入库登记簿》;办公室设《仓库管理规定》、《保管员职责》等。

第三章 县民兵装备仓库管理

  第十三条 县民兵装备仓库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存放、保管民兵武器弹药,必须确保质量和安全,做到无锈蚀、霉烂,无丢失、损坏,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
  第十四条 安全制度:
  (一)县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负责人必须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教育,定期检查安全工作;
  (二)建立干部住库值班和领导干部查岗、查库制度,保管、警卫人员必须昼夜值班,确保仓库不失控;
  (三)仓库必须建立联防组织,并制定防抢夺、防盗窃、防爆炸和防火、防汛方案;
  (四)在库区及附近不得进行危及库房安全和有害库存装备的作业,库房周围5米内不得有高草、积水和杂物;
  (五)库内严禁混存易燃、易爆物品;
  (六)库内作业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不准玩弄和拆卸弹药,搬运弹药时严禁丢甩、碰撞和拖拉,离开库房时要及时断电;
  (七)技术区内严禁烟火,不准摄影、录像、游览、测绘和无故鸣枪;
  (八)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装备仓库;
  (九)发生事故,应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第十五条 出、入库制度:
  (一)检查仓库者,必须经县人武部负责人批准;
  (二)入库人员必须遵守仓库规章制度,接受检查,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点火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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