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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

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1992年7月7日 黔府办发〔1992〕81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治安防范,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城镇,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县(市、区、特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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