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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化学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三)在仓库和堆垛附近醒目处标明物品的性能、消防方法和通道等,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物品,道路应保持畅通;
  (四)同一仓库和储藏室、柜应储存化学性质相似或防火、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
  (五)露天货场应选择在地势高、干燥、远离烟火、明火作业场所和高压架空电线的地方,四周设置防护堤,并与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堆垛应有苫垫、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设施;遇湿燃烧或受热可能发生灾害的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六)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并应经常清除杂草;
  (七)严禁在库房内吸烟、用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十二条 化学易燃物品仓库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库物品的收发、登记、清点、验收、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调整库内温度、湿度,保持库内整洁;
  (三)负责对搬运、装卸人员进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
  (四)发现危险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 化学易燃物品仓库警卫人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三)了解和掌握储存物品的性能及存放、装卸、搬运等安全常识,制止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化学易燃物品的,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按《贵州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销毁、处理废弃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并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运输 装卸

  第十六条 运输化学易燃物品,应持本单位的申请书,到公安机关办理《化学易燃物品准运证》。运往省外的,由省公安厅办理准运手续;省内运输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无准运证的,一律不准启运。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准运证附表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准运证附表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托运化学易燃物品,由发货单位持《化学易燃物品准运证》到运输部门办理托运手续。托运的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物品的品名、数量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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